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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商标注册制度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相比于普通商标,具有更为广泛的知名度,更能影响消费者的选购,对维护企业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商标持有人重要的无形资产.国际贸易中的仿冒问题一直受到重视.早在巴黎公约中就包含了保护的条款,TRIPS协定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提高了对保护的力度.保护与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密切关系,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对保护的重点也体现于商标注册方面.
  保护与商标注册制度的关系
  (一)保护的目的是对注册制度弊端的矫正
  在商标法的演变过程中,大多数都确立了以注册制度为基础的商标权利保护制度.相比于以使用作为获取商标权的基本制度,在注册制度下法律赋予在先注册人商标专用权,从商标确权效率的角度看,注册制度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但注册制度本身也具有负面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商标实际使用人利益保护的欠缺.在采用注册在先原则的情况下,商标更先使用人往往会因他人的抢注行为,其已产生的商标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特别是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经过商标使用人的大量投入,消费者已经形成区分意识,如果不能获得商标保护,则对商标使用人的大量投入以及已获得的商誉利益造成不公平对待,同时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非常不利.因此,采用注册制度的许多也都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调整,在不改变注册制度基本构建原则的同时,对注册制度补充例外性规定,允许商标在先使用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注册在先原则,以保护在先使用人与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的本质正是通过对的注册在先原则制度的突破,从而得以确认与保护在先使用的其所有者具有的正当利益.的保护是对注册制度弊端进行一定程度的矫正,在维护效率与形式正义的同时也强调对所有人的利益给予保护.
  (二)的注册保护通过注册制度的基本机制得以实现
  权利人的利益因注册在先原则而受到侵害,为了保护人的真实利益,需要对注册制度进行了一定的修正.保护并未产生专门的制度设计,仍是利用注册制度本身实现对获得注册给予特别保护.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审查制度,在这一阶段,审查机关可以根据主动审查,拒绝与抵触的商标获得注册,也可以通过所有人的异议申请,决定拒绝与相抵触的商标获得注册.二是以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与相抵触,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撤销制度,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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