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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长期挂账的借款,会计该如何操作呢

发布时间:2020-04-16
文章作者:记账报税
摘要:
很多财务人员都有这个感触,每逢审计忙期让审计人员看看企业的账又没有什么风险,大多都会听到这样的一句话:你们企业的其他应收款科目金额太大了,有涉税风险.企业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运用上股东长期挂账的借款特别是无息借
  很多财务人员都有这个感触,每逢审计忙期让审计人员看看企业的账又没有什么风险,大多都会听到这样的一句话:你们企业的其他应收款科目金额太大了,有涉税风险.企业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运用上股东长期挂账的借款特别是无息借款可以说是占据了不可磨灭的地位.
  在财会界有一句经久不衰的用语:往来是个筐啥都可以往里装.往来科目在很多会计人眼中是个万能科目,而对于企业股东长期挂账的款项—其他应收款那运用起来更是挥洒自如.难道这种挂账科目真的一点风险也没有吗?我只能回复呵呵两个字,接下来咱们对财务人员忽视问题做如下分析:
  一、逃避缴纳个税的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此税目的税率高达20%,这时候有些财务人员经常会问有没有什么好办法可以合理规避这个风险呢,咱们可以从纳税年度四个字下手,何为纳税年度?就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说某股东2019年1月1日向企业借款解决自己的问题,2019年12月31日未归还,这时候就涉及到个税的缴纳问题了.如果2019年12月31日归还了,那么就跟这个利息、股息、红利的个税问题无缘了.如果2020年该股东还是钱不够用,那么2020年再借就好啦!
  二、长期挂账无息借款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问题
  该业务明显符合该项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那么如何处理增值税呢?首先明确的是该业务适用的税目为贷款服务,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借款本金,再看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接下来如何处理您应该很清楚了.
  三、账龄的核实
  每年年底都要与股东进行借款账龄的核实并进行书面的确认,以便于日后催账有理可依.
  四、无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五、假借款真分红
  每个企业都有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分红比例、分红期限在章程上有所描述,分红涉及到的个税税额是比较大的,税率为20%.很多股东为了逃避缴纳这个个税,让财务人员把分红按照借款业务来处理,出现了假借款真分红这种局面.貌似很高明,实际呢?都是可以破解的.
  最后提醒大家一句话,不管是无息、低息还是高息借款,咱们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是签书面合同,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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